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21 07:52:38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篇

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

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执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经营性证明文件。

2、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核对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品牌、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储存运输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储藏食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存放食品的仓库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库内无老鼠、蟑螂及其他昆虫,不存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储存过程中采取保质措施,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2、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装卸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装车后除能加锁的运输车辆外,人不离车,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执行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

2、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拒绝上市、撤下柜台、强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措施,防止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上市。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3、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着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

4、凡上市的散(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条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一、炊事人员卫生制度

1、上班应穿戴整齐,工作衣和饭裙必须干净。烹调与出售饭菜时必须做到“三白”。(即:白工作衣、白工作帽、白口罩)

2、要做到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进入熟菜间工作,须用消毒水洗手后用专用毛巾揩净,方可进入操作。

3、每年一次定时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炊事员工作。

4、在烹调操作时,品尝菜肴口味应用小碗或菜盆。品尝后的余汁一律不准再倒入锅中。

5、严禁在操作时吸烟,食物用具要清洁卫生。

二、食品卫生有关制度

一、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2、保管员不验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3、加工人员不加工腐烂变质的原料。

4、炊事员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饭菜、食品。

二、四隔离制度:

1、生菜与熟菜分开。

2、成品与半成品分开。

3、食物与杂物分开。

4、生盆与熟菜盆分开。

三、三过关制度:

餐具和盛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要过关。

四、厨房卫生四定制度:

定人、定时、定物、定质量,计划包干分工负责。

五、四勤三白制度:

1、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衣服。

2、三白:白帽子、白衣服、白口罩。

三、食堂卫生消毒制度

1、当天收回的餐具,当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2、清洗消毒的餐具,按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对油渍的餐具先用温水或洗洁精洗净。

……此处隐藏17785个字……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与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各食堂、餐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岗位调整的落实;

——按照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要求,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投诉受理制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餐饮服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卫生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人员卫生要求

——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取得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

——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休假、出差较长时间后再回到炊事岗位应进行体检;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餐饮工作岗位;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上岗前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应有记录;

——餐饮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戴口罩;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九条设备设施卫生要求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

——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第四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00克。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对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采取以下方式

——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基础资料;

——对食品和餐用具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情况;

——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餐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填写现场检查表,经双方核实并签字。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夏季不定期进行抽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

1、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2、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3、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毒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4、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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