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29 23:20:40
垃圾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垃圾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垃圾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垃圾管理制度1

一、管理职责

1、协助垃圾管理大组成员处理解决不了的一切问题

2、监督垃圾管理大组成员做好工作

3、协助垃圾管理大组做好农户违反垃圾管理制度的处罚工作

4、协助垃圾管理大组做垃圾分类、分装等内容的宣传工作

5、抽查垃圾管理大组的实际工作

6、监督垃圾管理小组长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小组工作

7、负责安排不同小组将小组垃圾箩的垃圾倒入堆肥地点

8、负责安排小组堆肥、翻堆及处理

9、集中管理垃圾处罚基金,由xx管理帐务,xx管理钱

10、由xx负责汇总每月小组长填写的垃圾收集统计表

11、监督本小组农户是否正确分类、分装、分倒

12、负责填写垃圾收集统计表和小组内监测表,并在每月底交给大组长

13、协助大组长做好本小组的奖罚工作

14、维护小组垃圾箩不被损坏,若有损坏则由本小组共同承担,更换新箩

15、做好垃圾家庭分类,天蓝色箩装可堆肥垃圾,黄色箩装不可堆肥垃圾

16、农户之间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小组长或者大组长汇报

17、协助小组长堆肥、翻堆及处理

18、轮流将本小组的垃圾倒入指定堆肥地点

19、爱护家庭用垃圾箩,损坏由自己想办法修补或更换

二、奖罚制度

1、不按时轮倒垃圾的农户,连续罚倒3次小组垃圾

2、不按时堆肥和翻堆,由小组长带领农户连续翻堆3次

3、有以上行为的小组,在评比时酌情减分

垃圾管理制度2

为给师生提供干净、整洁的校园生活环境,垃圾清运员负责转移校园内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至集中存放地点,以确保校园内卫生环境的整齐与整洁。对垃圾员的具体要求如下:

1.爱岗尽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怕脏、不怕累,团结协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爱岗敬业,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空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私捡私存杂物。

3.及时清理分担区域内生活垃圾运送到集中存入地点,做到随有随清,干净卫生。

4.在有接待参观等紧急任务时,务必严格遵守中心工作要求,保证外围卫生清洁。

5.自身形象做到干净整洁,垃圾清运车做到及时清理、无污渍、无残留物。

6.爱护公共设施,对于垃圾清运车要定期维护,正确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7.垃圾桶、果皮箱内垃圾应每天清运两次。

8.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洗一次。

9.清洗前先倒净垃圾桶、果皮箱内的垃圾,除去垃圾袋。

10.先将垃圾桶、果皮箱的表面冲洗一遍,然后用清洁剂擦拭。

11.将油渍、污渍洗干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12.清洗完毕及时套好垃圾袋。

13.垃圾中转站设在不影响校区环境的地方。

14.用铁铲将池内垃圾铲入手推车内,用扫把将剩余垃圾扫干净,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每天清运一次。

15.两人配合将垃圾倒入垃圾车。

16.冲洗中转站地面,打扫墙壁,油污处用去污水或洗洁精刷洗。

17.用喷雾器培敌敌畏药水每天对垃圾中转站及周围5米处进行消杀。

18.完成中心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19.禁止外人进站,垃圾站设立专人看管。

20.禁止箱外堆放易燃废品,禁止化学药品倒入垃圾箱,同时配备灭火器材。

垃圾管理制度3

一、垃圾的分类处理

1、工程垃圾瓦砾、砖碎、碎板料等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2、生活垃圾员工清洁时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员工应在规定时间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房。

二、垃圾房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联系环卫处增加清运次数。

三、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房里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垃圾。

1、负责每天一次冲洗垃圾房地面及垃圾桶。

2、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四、垃圾房的卫生标准

1、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迹

3、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卫生、四周无散积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6、垃圾房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日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

五、垃圾车散落在马路上的垃圾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扫净PA主管或领班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

垃圾管理制度4

为了在医疗垃圾厂的实际运行中实现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护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主要培训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场所消毒及个人防治知识。

二、给本单位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收运的医疗垃圾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数量、交接时间、收运人签名等项目,该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运人员出车前须检查车辆密封情况,防止泄漏。在每次清运完医疗垃圾后,要冲洗车辆,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清运医疗垃圾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不能随意变动。

六、清运人员在接收医疗垃圾时,应检查医疗垃圾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对包装破损、污染的医疗废物应要求医疗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对拒不按规定进行包装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运送。

七、焚烧炉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穿全套防护服,并正确佩戴各种防护用品。

八、对进厂的医疗垃圾及时进行消毒灭菌,当日运送到厂的医疗垃圾当日处理,未处理完的医疗垃圾暂时存放时间最多不得24小时,防止病菌的滋生、传播。

九、每日作业结束后,对整个作业区域进行喷洒消毒灭菌工作。作业人员应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此处隐藏16374个字……>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内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超过5日仍未整改完毕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1日以上3日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业、歇业3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管理制度15

为规范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帮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采购合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散装食用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由环卫工人转送处置。潲水类垃圾,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潲水桶,按相关规定回收、登记。

五、学校要与潲水类垃圾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确保潲水类垃圾不流入“地沟油”加工坊。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安排专人建立台账。

八、学校要加强对食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和食堂餐厨垃圾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食堂工作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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